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一个很小的新闻事件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在网络上发酵而登上热搜,造成巨大的舆论影响,与热搜有关的人或事也受到不小的冲击,或正面或负面。员工下班后,因个人不当言行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用人单位也因此莫名的“躺枪”,导致声誉受损,甚至遭受间接的经济损失,这种类型的案例非常多,像员工私生活混乱、恃强凌弱、无理取闹等,那么用人单位遇到类似的事件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文就重点来探讨下。
一、相关法律法规
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这类事件做出具体的规定。唯一有一定关联性和可行性的就只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能否约束员工工作外的行为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平等协商制定用以规范劳动过程的规则,也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规章制度的制定既要内容上的合法合理,也要程序上通过民主表决,最后向劳动者送达后才产生效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故一般情况下只能约束员工的工作行为,而不得干涉工作外的个人行为,工作外的行为只能做倡导性的建议。
在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来约束员工的上下班行为,最常见的是“上下班途中严禁自驾或乘坐摩托车、电瓶车及助力自行车等,否则视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内容,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而摩托车、电瓶车以及助力自行车由于国家监管力度相对较弱,自身的防护能力较差,驾驶者安全意识淡薄,极易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工伤,用人单位啥都没做而莫名奇妙的“中奖”工伤,不仅要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全额工资,鉴定为有伤残等级的,离职时还要支付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这种情况由于存在侵权损害一方,医疗相关及护理费用无需用人单位承担。基于生命安全及预防工伤事故考虑,用人单位对与劳动用工密切相关的上下班行为进行约束,这也是超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范围而无效,员工有自主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用人单位无权干涉而只能做倡导性的建议。
那是不是对于员工工作以外的行为,用人单位就没有任何办法呢?笔者认为任何民事法律主体都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一点毫无疑问。举个例,生活中我们一般无权干涉其他人的行动和言论自由,但是如果被无故殴打,我们当然有权利制止对方的侵权行为而进行正当防卫。同理,一般情况用人单位无权干涉员工工作外的私生活,但员工工作外的个人行为确实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用人单位出于自我保护,当然有权对员工的行为进行评价和处理,最直接的处理方式就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表明态度和立场,及时划清界限,把声誉等损失降低到最低。
三、用人单位如何来规避“躺枪”风险
虽然不能完全规避所谓的“躺枪”风险,但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都约定相应的条款,可以在事件发生时或即将发生时及时的进行阻却。
在规章制度中添加类似条款:公司原则上不干涉员工的私人生活,但员工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公序良俗等行为,已经或极大可能对公司声誉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行为,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中添加类似约定:乙方应当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公序良俗,如果因个人不当言行已经或极大可能对甲方造成声誉等严重负面影响,甲方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但值得注意的是,员工工作外的行为必须是恶劣到足以影响用人单位声誉的程度才可以行使解除权,否则就会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风险,所以一定要小心谨慎使用。
总之,用人单位无法管控和预见员工工作外的行为,只能做倡导性的建议,如果员工工作外的个人行为确实威胁到了用人单位的声誉或潜在利益时,用人单位就有权通过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和事先约定的劳动条款,单方辞退违纪员工,表明立场以进行自我保护。同时用人单位在筛选可能有影响力岗位的候选人时,也要掌握“以德为先、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