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西,春节后上班第一天,靖西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为新办纳税人送上《纳税新手办税速成套餐》手册,指导纳税人学习了解发票使用、申报纳税、纳税信用评价及修复等业务。黄晓英/摄
治理失信行为,构建制度是基础。为规范开展税收违法失信惩戒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不断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施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俗称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2015年,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修改该办法,统一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标准,增加对当事人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不向社会公布或者提前撤出公布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规定。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对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逃税骗税等严重失信行为,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采取联合惩戒措施。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再次修改上述试行办法,将走逃(失联)企业纳入失信信息公布范围,将失信信息公布时间由2年延长至3年。
该负责人特别提到《办法》为“强化失信惩戒效果,体现宽严相济原则”而增加的两项制度安排:一是增加3类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的情形,即失信主体在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后;失信主体破产,法院裁定批准其重整计划或认可其和解协议,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失信主体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有突出贡献的。这显然会有力促进企业破产重整和承担社会责任。二是增加不予提前停止公布的情形,即在鼓励自我纠错的同时严惩“屡罚不改”,规定对被确定为失信主体后因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被给予税务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以及五年内被确定为失信主体两次以上的,不予提前停止公布。(记者 卢慧菲)
数据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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