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XX税务局:
我单位(公司全称:XX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XXXXXXX)于近期接到贵局通知,反映我单位在XXXX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数据中“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及“工资总额”与同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数据存在差异。我单位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自查,现将差异情况、原因分析及依据说明如下,请予核查。
项目 | 残保金申报口径 | 个税申报口径 | 差异值 |
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 XX人 | XX人 | ±XX人 |
上年工资总额 (万元) | XX万元 | XX万元 | ±XX万元 |
二、差异原因及法规依据分析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残保金与个税申报在统计口径、人员范围、工资构成等方面存在客观差异,具体如下:
1. 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属差异
残保金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八条明确:“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即:派遣员工的残保金人数由派遣公司统计,用工单位不计入。
个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若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员工发放补贴、奖金等,可能需代扣个税,从而体现在个税申报人数中。
经核查,我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XX人,已由派遣单位计入残保金,本单位未重复统计;但派遣人员的部分奖金由本单位直接发放并代扣个税,导致个税申报人数中包含了该部分派遣人员XX人,涉及金额XX万元。
2. 非全日制、季节性用工的折算差异
残保金依据: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非全日制用工无劳动合同不构成残保金的在职职工身份。
个税依据:个税按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记录,同一人员在不同月份可能均纳入当月扣缴人数,导致个税“累计人数”远大于残保金折算后人数。
我单位全年使用季节性临时工XX人次,按月份折算后残保金计XX人;个税按实际发放月份逐月申报,全年累计人数为XX人。我方为涉及非全日制用工XX人,涉及申报个税金额XX人万元,因此个税系统显示的全年总人数高于残保金的年平均人数。
3. 退休返聘、实习生的人员问题
残保金依据:退休返聘人员已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我单位签订国税函〔2005〕382号所述《劳动合同》,这份劳动合同仅是个税规则的劳动合同,不构成残保金申报人员基数;实习生未签订劳动合同,该类人员为尚未毕业的在校学生,在我单位进行实习,不以就业为目的,实习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双方签订《实习协议》,不计入残保金人数。
个税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我单位退休返聘XX人、实习生XX人,涉及金额XX万元,均正常申报个税,但未计入残保金人数。
三、我单位具体差异情况汇总
经逐项核对,我单位XXXX年度差异构成如下:
1.劳务派遣人员导致个税人数多计XX人,涉及金额XX万元;
2.季节性临时工折算导致个税累计人数多计XX人,非全日制用工个税计数XX人,两项涉及金额XX万元;
3.退休返聘及实习生导致个税人数多计XX人,涉及金额XX万元;
上述原因合计可完全解释两系统间的数据差异。
四、承诺及附件
我单位承诺以上情况真实、准确,所有人员及工资数据均据实申报,无故意少报残保金或隐匿工资薪金所得的行为。今后将加强财务与人力部门的数据核对,在申报前对两口径差异进行台账记录,确保合规。
附件:
1.劳务派遣协议及派遣人员名单
2.季节性临时工用工记录及折算表
3.退休返聘合同、实习生协议
4.差异计算明细表
XXXX有限公司(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是否提供附件可视情况定,做好留抵备查即可。